裁判文书详情

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户县人民检察院以户检刑诉字(201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婉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至2014年11月24日期间,被告人徐*通过互联网“呱呱视频聊天室”,以济*区首长李*的身份和被害人卢某某聊天取得信任,以帮助卢某某的儿子办理军籍、上军校需要疏通关系为由,多次骗取被害人卢某某银行汇款人民币共计880705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报告书、收治入院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汇款记录明细汇总、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2.证人郁*的证言;3.被害人卢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辩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辩认笔录及照片;6.电子卷宗一份等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虚构能给被害人儿子办理军籍、上军校的事实,多次诈骗被害人现金共计880705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未追回的赃款880705元,应当责令其退赔。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个、话筒1套(带支架)、手机4部、手机卡4张、军装4件、领带1条、老花镜1付系作案工具,应予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5日起至2027年12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执行完毕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施用于有期徒刑期间。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清)。

二、未追回的赃款880705元,责令被告人徐*予以退赔。

三、作案工具电脑主机1台、显示器1个、话筒1套(带支架)、手机4部、手机卡4张、军装4件、领带1条、老花镜1付,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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