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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忠诈骗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及其辩护人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4年2月23日,被告人成忠在西安市*租公司,租赁了一辆车号为陕AD9Q09黑色奔腾B50型轿车,后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于2014年3月3日、6日,分别到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大寨村鸿圣种植专业合作社,用该车做抵押,共骗取贷款三万元,赃款已挥霍。

2、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成忠在西安市*汽租公司,租赁了一辆车号为陕A519DZ黑色别克凯越牌轿车,后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于2014年3月11日,到西安市临潼区零口街办大寨村鸿圣种植专业合作社,用该车做抵押,骗取贷款二万元,赃款已挥霍。

3、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成忠在西安市*汽租公司。租赁了一辆车号为陕A3J581黑色雪佛莱兰科鲁滋牌轿车,后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于2014年3月19日,到西安市临潼区何寨街办孙家村邓家组临潼枫源葡萄专业合作社,用该车做抵押,骗取贷款二万元,赃款已挥霍。

4、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成忠在西安市*租公司,租赁了一辆车号为陕A127AQ黑色桑塔纳牌轿车,并为该车办理假行驶证、产权证,于次日下午,到西安市临潼区新丰办坡张村侯家村组众鑫农业合作社,用该车及事先准备好的假行驶证、产权证做抵押,骗取贷款三万元,赃款已挥霍。

5、2014年3月28日,被告人成忠在西安市*租公司,租赁了一辆车号为陕A3E331黑色雪佛莱兰景程牌轿车,并为该车办理假行驶证、产权证,于次日下午,到陕西省渭南*恒盛葡萄专业合作社,用该车及事先准备好的假行驶证、产权证做抵押,骗取贷款四万元,赃款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示意图、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及领条;汽车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忠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成忠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付了大部分赃款,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其辩护人辩解从轻处罚之意见予以采纳。为了确保国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成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6月1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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