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陈**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周检诉刑诉(2014)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为达到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虚构其可以给被害人杨*某安排工作的事实,骗取杨*某(又名杨*)10000元;虚构可以给马某某之子杨*乙安排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共计100000元;以处对象为借口,又虚构可以给王某某安排工作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共计32000元;以给被害人何某某介绍对象为由,虚构名为李某某的身份信息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0000元。除返还被害人王某某3950元之外,所骗取的其余财物均被其挥霍。

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相关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办法,骗取多名被害人财物共计2020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至2014年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以给被害人杨*某安排工作为由,骗取杨*某(又名杨*)10000元;以给*某某之子杨*乙安排工作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马某某财物共计100000元;以处对象为借口,同时虚构可以给王某某安排工作为由,分多次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财物共计32000元;以给被害人何某某介绍对象为由,虚构名为李某某的个人身份信息等事实,骗取被害人何某某6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返还了被害人王某某39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证明,本案四名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受理本案的情况。

2、拘留、逮捕方面的文书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陕西信合存款凭证(客户回单)。证明:陈某某账户(6225060111016006511)于2013年5月7日、9日两次存入30000元、10000元,凭证提供人为何某甲。

4、证明书两份证明,山阳县*民委员会证明该村无名为李某某(音)的女性。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证明查阅该局2012年、2013年档案,未刑事拘留过名叫李某某的女性。

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陈某某(1961年12月17日出生)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

6.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2月5日10时许,周至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接被害人王某某报案称,其将骗取其财物的被告人陈某某拦在周至县爱家超市后的家属楼家中,接警后,该局遂组织警力在王某某家中将被告人陈某某抓获;

7.存款凭证,马某某给被告人陈某某汇款的情况。

8.情况说明证明,经查,被告人陈某某与妻子李*甲结婚时间长,周至县婚姻登记所电脑数据未显示结婚登记的情况。

9.银行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骗取被害人财物的银行交易记录情况。

10.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杨*丙系现役军人,正在秦皇岛参加军演,无法询问有关案情。

11、领条、借条,被告人陈某某向被害人王某某出具的9000元借条及被告人返还被害人王某某3950元钱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牟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5月6日,陈某某来我家拉家常、闲谝,陈某某说他妻子有个侄女的丈夫出事死了,这个女的因为把别人打伤被关在看守所,如果我想要让他妻子的侄女跟我儿子,就先拿出八万元去给被打伤的男青年看病,就能把人从看守所赎回来。我打电话把何某某叫回来,陈某某从身上掏出来一张照片给我儿子何某某看,说这就是他侄女,何某某说行。我儿子何某某和陈某某一块去色河信用社取的钱,给陈某某取了4万元钱后,两人就去了西安,这是何某某打电话给我说的。2013年阴历4月10几号,陈某某说钱不够,让再给凑2万元钱,我在我家当着何*、陈某某、詹某某的面给了陈某某2000元,又让陈某某、詹某某和陈某某一块去色河信用社取了1.8万元给了陈某某。后来多次找陈某某要钱,陈某某予以推脱,到现在何某某的妻子也没找下,钱也被陈某某给骗了。

2、证人詹某某证言证明,我听我丈夫说陈某某给何*某说媳妇呢,陈某某说他妻子有个侄女,前夫死亡了,这女的因打架被关在看守所,要花七八万元才能把人保出来,如果何*某花钱帮忙把这个女的保出来,这女的就嫁给何*某,后来听说何*某先给了陈某某四万块钱。后来又要了20000元,这两万是何*甲两口先给的2000元,陈某某拿走了,然后我和陈某某、陈某某三人到色河信用社取了18000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拿走20000元后再无音信,何*某也没有见到被介绍的那个女的,陈某某肯定是个骗子,专门用这种方法骗人的。陈某某和何*甲家没有任何经济纠纷。

3、陈某某证言证明,今年(2014年)5月份,陈某某到我家说给何某某介绍对象的钱不够,还差2万元,你在家没事就和我一起到你丈人(何某甲)家要去。到我丈人家陈某某拿走我妈牟某某凑的2000元,我和詹某某、陈某某一块去信用社取了1.8万元给了陈某某,陈某某走时一共拿了2万元整。

4、证人杨*证明,2010年农历2、3月份的一天,陈某某到我家串门,碰巧我儿子杨*和他的女朋友在家,杨*的女朋友张*说自己没有工作,看我能不能给她找个工作,陈某某问了一下她的所学专业,说自己能给张*安排工作,把她给地铁分局安排,后陈某某给杨*多次打电话,叫杨*给他卡上汇钱,总共汇了65000元钱,我给陈某某也汇了5000元。2012年正月,陈某某以给我女儿杨*甲安排工作为由,说把杨*甲安排到宝鸡市公安局交警队,叫杨*甲给她的卡上打了10000元。后来马某某来我家找我,我才知道陈某某还骗了马某某100000元,我和马某某就给陈某某打电话,打不通,才知道陈某某一直以给人介绍工作为由骗人。

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我和被告人陈某某是夫妻关系,1992年结的婚,当时有结婚证,是在楼观镇婚姻登记所登记的,后来时间长了,找不到了。被告人陈某某诈骗的事情我不知道。

6、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之前给陈某某介绍过三、四个对象,都是经朋友介绍的,我也不认识他们,都没有说成,王某某是最后一个,陈某某和他们有没有联系我不知道。

7、证人武某某证明,我和王某某是母子关系,王某某是我母亲,去年(2013年)我母亲王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陈某某,两人谈对象,当时陈某某自称是陕西宝鸡市政府扶贫办的干部,在和我母亲谈对象时先后骗取我妈52000元,后经打听,陈某某根本不是干部,我就和我母亲将其堵在在中,报了警。

三、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2013年10月份,我在药店上班,来了一个姓樊的男子,说给我介绍对象,后来就介绍陈某某和我见面了,后来我和陈某某电话联系了一段时间,我们就开始同居了。陈某某说给我介绍工作,问我要了11000元钱,之后又说给我办户口要了3000元,在一起买衣服吃饭花了5000元,在办工作时,给我要了9000元,之后又要了10000元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我儿子杨*和杨*是同学,有一次我给孩子送东西,认识了杨*的父亲杨*,后来孩子毕业后没有工作,一次闲聊中,杨*说他舅陈某某在西*安厅工作,能给我儿子杨*在铁路公安上找个工作,说可能得4、5万元。那次通完电话有四、五天,杨*和陈某某一块来到终南镇,我让他们在终*农行等着,我给他们取了1万元,后来请他们吃了饭,再后来他们以这种方式问我要了两次,每次两万。后来说要服装费和培训费,给我提供了陈某某的一个陕西信合的卡号:6225060111016006511,让我又打了一万元,后来说我儿子年龄大了,人家要23岁的,我儿子25岁了,又要了1万元,说给我儿子买商品粮户口,后来又要了三万,打到了一个6225060811002803942的卡上,共给了十万元,钱打过去后,电话就打不通了,我找杨*,他说让我找陈某某,后来我就报警了。

3、被害人杨*(杨*某)的陈述,2012年正月20日前后的一天,陈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宝鸡市公安局招收交警,他托人给他儿子弄了个名额,他儿子因为身体不合格被淘汰了,他把他儿子的名额转让给我。后来我回到了我娘家楼观镇杨*丁家,陈某某就说让我给他拿1万多元,我说我只有一万元,陈某某让我把钱打到他的卡上,我问他以后还要钱不,他说一万元就够了,我就汇了一万元。过了三、四个月,陈某某又给我打电话,叫我再给他的卡上汇一万元钱,我说我没有钱了,要不你帮我先垫上,等我工作解决了再给他。后来打电话就联系不上了。

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2013年农历3月27日早上9时许,我妈给我打电话说一个表叔陈某某给我介绍对象,我从西安回到山阳家里,陈某某给我说李*某是他侄女,丈夫出事故死了,现在带了一个3岁的女儿,问我考虑下能不能接受带娃的女人跟我,我就说我家里条件也不好,只要人家女的愿意,我也愿意。陈某某拿了一张2寸的那个女的的照片,还有一张二代身份证,从身份证上看,那女的叫李*某是周至人。他又说李*某因打架被关在看守所,据说给被打伤的那男的看病和把李*某用钱赎出来得花15万元左右,问我能不能先拿4万元帮忙赎人,只要把人赎出来,李*某的婚事他做主,他会亲自把李*某和我的婚事给办了,我当时就相信陈某某的话了。2013年阳历5月7日,我把我信合卡上的的三万元通过转账方式转到陈某某账户上的,阳历2013年5月8日我用我的存折又给陈某某汇了一万元现金。又过了十天吧,陈某某给我说钱不够,让准备2万元,让我想办法向亲戚借点,我父母给凑了2千元,我问我婶娘詹某某借了9000元,我自己在我婶娘名下存的9000元,总共20000元给了陈某某。后来我打电话联系不到陈某某。我找到陈某某的妻子李*甲,李*甲说她没有这样(叫李*某并被公安局抓了)的侄女,我把陈某某给我介绍李*某的事说了一下,李*甲说估计是陈某某骗我的,我总共给了陈某某六万元。

5、被害人何*甲陈述,陈某某说给我儿子何*某找对象,2013年1、2月份,陈某某拿了一张照片给何*某看,说是他妻子的侄女,准备介绍给何*某。陈某某还说这个女的打工时出了点乱子,现在关在看守所里,如果何*某愿意出八万元钱,那女的就嫁给何*某,何*某就同意了。阳历2013年3月28日先凑了4万元给了陈某某,时间不长(之后),陈某某说钱不够,让再凑钱,阳历2013年4月15日左右,我老两口又给凑了2万元交给了陈某某,前后一共给了(陈某某)6万元,结果何*某连那个女的面都没见上一次。何*某找过陈某某多次,陈某某避而不见后来连电话都关机了。

四、勘验、辨认笔录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明,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王某某报警后,对位于周至县农商东街南关巷内的电力局家属院北楼一单元五楼东户进行勘查,现场无任何有价值的线索,遂制作现场图并拍照固定。

2.指认笔录、照片,被告人陈某某对周至县农商东街南关巷内的电力局家属院北楼一单元五楼东户进行指认的情况。

五、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一致。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证据之间均能相互印证,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足以证实案件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等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退还了被害人王某某的部分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财产安全,打击刑事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2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诈骗被害人杨某某10000元,王某某28050元,马某某100000元,何某某60000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