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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冷某某诈骗、非法拘禁案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公诉刑诉(2014)2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冷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诈骗罪

2013年12月31日13时许,被告人程*伙同段某某(另案起诉)经事前预谋后,虚构给被害人许某某购买火车票的事实,骗走许某某人民币7500元。作案后,二人将赃款挥霍。

二、非法拘禁罪

2014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程*、冷某某伙同段某某(均另案起诉)窜至西安市*道办事处高韩村许某某家,将许某某带至西安市阎良区和风东路*团有限公司施工工地的冷某某宿舍索要债务。在索要债务过程中,被告人程*伙同段某某对许某某进行殴打。1月14日凌晨,程*、冷某某、段某某乘出租车将许某某带至西安市临潼区会昌路龙都酒店405房间看管。期间,程*、段某某、再次殴打许某某,让其还钱。当日早7时许,程*、冷某某、段某某带许某某回家取钱时,在雨金街道办事处高韩村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冷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查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被告人程*、冷某某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非法拘禁罪;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二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程*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冷某某依法应予刑罚处罚。被告人程*、冷某某伙同他人共同预谋且均积极实施非法拘禁他人的犯罪行为,应以共同犯罪论处。且在非法拘禁被害人的过程中,对被害人有殴打行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程*、冷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尚好,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为了确保公民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5000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又三个月;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冷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5年4月24日止。)

三、非法所得7500元,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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