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贺*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以陇检公诉刑诉(201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贺*伙同王某某、李*(均已被判刑)以收购旧版人民币为由,由王某某扮演高价回收旧版人民币的商人,李*扮演拥有大量旧版人民币的人,贺*扮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诱骗宋某某合伙购买旧版人民币,骗取宋某某现金10000元。

2、2012年9月6日,被告人贺*伙同王某某、李*(均已被判刑)以收购旧版人民币为由,由王某某扮演高价回收旧版人民币的商人,李*扮演拥有大量旧版人民币的人,贺*扮演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诱骗李*合伙购买旧版人民币,骗取李*现金5100元。

上述事实,已经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确认,且被告人贺*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被害人陈述、同案犯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被告人贺*在犯罪过程中积极参与、与同案犯相互配合,按其实施的行为予以处罚。被告人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七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