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4)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4年8月22日退回兴平市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2014年10月29日本院收到补查函。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及其辩护人贾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曹**,曹**委托杨**给其介绍对象。杨**向曹**慌称其叫杨*,称与妻子闹矛盾分居,与曹**交往后进而同居。该杨以给曹**买车、虚构为曹**在咸阳购买房子、用自己办的假离婚证、结婚证等骗取曹**的信任,于2008年1月2日同曹**举办结婚仪式。杨**在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租用黎某某的房子,向曹**谎称是政府分配的房子,办理了假户口本与曹**共同居住。在此期间,该杨先后冒充兴平**办公室副主任、咸阳**法局副局长、三原县副县长、沣**区副区长、榆**委副书记等身份,用其电话里存有的大量各级领导电话号码等方式持续骗取曹**的信任,并与曹**共同生活。杨**先后以购车办手续、装修及买保险、买房需要装修、为曹**弟弟办减刑、为曹**的女儿安排工作、因自己贪污被人调查需要罚款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曹**索要钱财,共计骗取曹**158000元人民币。该杨**同居几年之后,认为曹**再无可骗之处,不再回曹**家。2014年2月20日,由于“杨*”已长期以各种理由不回家,曹**产生怀疑,通过民政部门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仍为丧偶,意识到结婚证是假的,又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发现“杨*”真名叫杨**,真实身份是农民,意识到杨**是通过各种方式骗取自己信任,达到骗取自己钱财的目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010年,被告人杨**在与曹**共同生活期间,曹**以前的同事刘*甲通过曹**认识杨**,因相信杨**自称在咸阳市政府工作、任三原县副县长的职务,刘*甲通过杨**为其女儿刘*乙、女婿史某某办理护士证和医师证,杨**在收取被害人刘*乙、史某某17000元人民币,为刘*乙、史某某办理了假的护士证和医师证。2011年,刘*乙和史某某使用证件时发现均为假证后,刘*乙、史某某多次联系杨**要求退款,事情败露后,杨**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直到2014年2月17日,在多次催要之下,杨**才通过曹**向刘*乙、史某某退回了17000元。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曹**的姐姐曹*乙与自称叫杨*(后又说叫杨*)的杨**认识,由于相信其自称的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想通过杨**为其儿子王*甲安排工作,杨**以可以把王*甲安排到咸阳市政府部门工作为由,向被害人曹*乙索要20000元人民币,由于曹*乙手头拮据只给了5000元。后又以王*甲办理工作上编制为由收取曹*乙3000元。杨**还向曹*乙谎称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向曹*乙索要人民币80000元。直到2011年,曹*乙发现杨**给其儿子办理工作和购买房子的事情长期没有结果,产生怀疑,且到杨**提供的购买房屋的地点进行了实际查看,发现并无其所说的楼房建设工地,方知上当。曹*乙多次联系杨**要求退钱,杨**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直到2013年6月份,在曹*乙声称要到市政府找杨**的情况下,杨**才向曹*乙退回85000元人民币。

2008年,被害人房某某因为与曹*甲系同学关系而认识当时自称叫杨*的杨**。因为相信其自称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身份,想通过杨**为其女儿商某某安排工作。杨**答应,以可以将商某某安排到咸**视台工作为理由,向房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43000元。2009年杨**还向房某某、曹*甲、曹*丙出示书有曹*丙、王**、商某某办工作的假证明文件骗取其信任。2009年底,由于为商某某安排工作的事情一直未办成,房某某产生怀疑,开始联系杨**要求退钱,经多次催要无果,房某某和曹*甲因此事闹矛盾并吵架,直到2013年6、7月份,在房某某声称要到法院起诉杨**的情况下,杨**才向房某某退回了其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6月,被害人李**在网上认识自称叫杨*的杨**。杨**采用约李**在咸阳市政府大院见面的方式,冒充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千某某秘书骗取李**的信任。李**提出通过杨**为其儿子杜某某安排工作并表示花多少钱都愿意,杨**应允。2011年9月,杨**自称搞房地产投资可以分红,骗取李**人民币15万元;2012年4、5月份,杨**自称要调任乾县担任县长职务,以向领导送礼为由,向李**索要人民币7万元;2012年9月,杨**以在西安有工程为由,向李**索要人民币20万元;2013年2、3月间,由于杨**诈骗另一受害人苏某某的事情败露,杨**向李**索要20万元人民币向苏某某退款;杨**在和李**的交往过程中,先后多次以为杜某某安排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向李**多次索要烟酒;共计骗取被害人李**现金62万元,期间先后向李**归还现金22万元。

2013年春节前,被害人苏某某在别人介绍下认识自称叫杨*的杨**,杨**谎称即将升任乾县县长职务。2013年4月份,杨**以在乾县化工厂搞开发,提出和苏某某合伙开发为由,向苏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苏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内有50万元存款)交给杨**并告知其密码,杨**随后将卡内现金取出,之后将银行卡还给苏某某,并向苏某某出示了一张收款收据。后来,开发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苏某某在为杨**办理其他事情时,得知杨**的真实姓名,知道上当,就准备找杨**要回自己的钱。2013年7月10日左右,苏某某联系杨**吃饭,实际上是想要找杨**要钱,杨**提出吃饭时向苏某某介绍一位重量级的领导礼**县委书记孙某某。苏某某吃饭前就在网上看了孙某某的照片以防上当受骗。杨**带领另一受害人李某某前往同苏某某一起吃饭,在吃饭时,杨**向苏某某介绍李某某就是礼**县委书记孙某某,苏某某当场询问李某某的身份,李某某告诉苏某某自己是咸阳市卫生局干部。苏某某当场揭穿杨**并不叫杨*的真相,向杨**要回自己的财物,否则就要收拾杨**,无奈之下杨**当日向苏某某还回10万元,次日在向李某某要了20万元还给苏某某,之后又自己凑钱20万,将苏某某的50万元全部还清。

2010年6月,杨**在为车辆买保险的过程中,认识在兴平**险公司工作的被害人曹**,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政府工作人员骗取曹**信任,并向曹**声称能为别人安排工作。2013年12月份,曹**就提出通过杨**给自己儿子王*乙从普通校警提拔成小领导的事情,杨**答应并向曹**索要人民币30000元。2013年12月份,杨**又以能将政府采购车辆的保险业务交由曹**办理,要向相关领导送礼为由,向曹**索要华润万家购物卡8张(每张1000元,共计8000元)。

2012年,由于杨**经常在咸阳**一公司加油站加油,认识在该加油站工作的被害人田*甲,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卫生局干部,骗取田*甲的信任。2013年4月,田*甲提出通过杨**为其女儿田*乙办理护士资格证的事,杨**答应后向田*甲索要人民币13000元。2013年6月,杨**又以能将田*乙安排在咸**心医院(二院)工作的谎言向田*甲索要人民币55000元。之后,杨**找到李某某,让李某某带田*乙到咸**心医院看能不能安排干临时工,妄想用此事掩盖其无法为田*乙安排正式工作的谎言。期间,杨**又先后四次以为田*乙安排工作为由,向被害人田*甲索要93号加油票共计2000升,破案后追回加油票440升,已退回被害人。

2012年8月,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其妻弟彭某某认识杨**,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政府、市委秘书,骗取雷某某的信任。*某某提出想通过杨**为自己办理教师职称晋升的事,杨**答应后向雷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后来,杨**又谎称认识咸**育局局长张某某,能为雷某某办从副校长升职校长的事,向雷某某索要人民币20000元,办理教师职称晋升事情和从副校长升职校长的事均无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隐瞒真实姓名、谎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安排工作、办理升职、办理证件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杨**诈骗被害人人民币共计1531000元;华润万家购物卡8张(价值8000元);93号汽油加油票2000升等。在被害人发现上当后经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先后向刘*乙和史某某、曹**、房某某、李**(包括购买两辆汽车)、苏某某等人退回1052000元。在案件侦查期间,杨**通过公安机关从被扣押和其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的款中向被害人曹**退回其损失50000元,向被害人曹**退回其损失35000元。主动向李**退回一辆汽车,价值130000元,另外,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440升加油票退回被害人田**。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书;7.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故认为被告人杨**的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杨**辩称,其拿了曹**150000元左右,但他给曹**花费300000元,退还了50000元;拿了刘*乙、史某某16000元,退回了17000元;拿了曹某乙85000元,退回了90000元;拿了房某某39500元,退回了40000元;拿了李某某620000元,退回了220000元现金、三辆汽车(价值345000元);拿了苏某某500000元,退回了500000元,他们用这钱是合伙做生意的;拿了曹某丁30000元、5张购物卡(价值5000),退回了35000元;拿了田*甲440升加汽油票,没有拿田*甲68000元,退回了440升加汽油票;拿了雷某某12000元,没有拿23000元,没有退钱。认为自己不构成诈骗罪,因为其没有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只是别人找他办事给他钱,事如果没有办成,他把钱就退给别人,而且是足额退还,他没有把别人财产占为己有,也没有挥霍。

辩护人贾某某辩称,被告人杨**没有非法占有他人的财产,案发前杨**的退款行为属于物归原主,并没有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因此,杨**案发前的退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某介绍认识被害人曹**,曹**委托杨**给其介绍对象。杨**向曹**慌称其叫杨*,称与妻子闹矛盾分居,与曹**交往后同居。该杨以给曹**买车、虚构为曹**在咸阳购买房子、用自己办的假离婚证、结婚证等骗取曹**的信任,于2008年1月2日同曹**举办结婚仪式。杨**在咸阳市秦都区秦宝小区租用黎某某的房子,向曹**谎称是政府分配的房子,办理了假户口本与曹**共同居住。在此期间,该杨先后冒充兴平**办公室副主任、咸阳**法局副局长、三原县副县长、沣**区副区长、榆**委副书记等身份,用其电话里存有的大量各级领导电话号码等方式持续骗取曹**的信任,并与曹**共同生活。杨**先后以购车办手续、装修及买保险、买房需要装修、为曹**弟弟办减刑、为曹**的女儿安排工作、因自己贪污被人调查需要罚款等理由先后多次向曹**索要钱财,共计骗取曹**158000元人民币。该杨**同居几年之后,认为曹**再无可骗之处,不再回曹**家。2014年2月20日,由于“杨*”已长期以各种理由不回家,曹**产生怀疑,通过民政部门查询自己的婚姻状况仍为丧偶,意识到结婚证是假的,又通过公安机关查询,发现“杨*”真名叫杨**,真实身份是农民,意识到杨**是通过各种方式骗取自己信任,达到骗取自己钱财的目的,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向曹**退回50000元。

2010年,被告人杨**在与曹**共同生活期间,曹**以前的同事刘*甲通过曹**认识杨**,因相信杨**自称在咸阳市政府工作、任三原县副县长的职务,刘*甲通过杨**为其女儿刘*乙、女婿史某某办理护士证和医师证,杨**在收取被害人刘*乙、史某某17000元人民币,为刘*乙、史某某办理了假的护士证和医师证。2011年,刘*乙和史某某使用证件时发现均为假证后,刘*乙、史某某多次联系杨**要求退款,事情败露后,杨**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直到2014年2月17日,在多次催要之下,杨**才通过曹**向刘*乙、史某某退回了17000元。

2008年至2009年期间,曹**的姐姐曹*乙与自称叫杨*(后又说叫杨*)的杨**认识,由于相信其自称的市政府工作人员的身份,想通过杨**为其儿子王*甲安排工作,杨**以可以把王*甲安排到咸阳市政府部门工作为由,向被害人曹*乙索要20000元人民币,由于曹*乙手头拮据只给了5000元。后又以王*甲办理工作上编制为由收取曹*乙3000元。杨**还向曹*乙谎称可以买到便宜的房子,向曹*乙索要人民币80000元。直到2011年,曹*乙发现杨**给其儿子办理工作和购买房子的事情长期没有结果,产生怀疑,且到杨**提供的购买房屋的地点进行了实际查看,发现并无其所说的楼房建设工地,方知上当。曹*乙多次联系杨**要求退钱,杨**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直到2013年6月份,在曹*乙声称要到市政府找杨**的情况下,杨**才向曹*乙退回85000元人民币。

2008年,被害人房某某因为与曹*甲系同学关系而认识当时自称叫杨*的杨**。因为相信其自称的在政府部门工作的身份,想通过杨**为其女儿商某某安排工作。杨**答应,以可以将商某某安排到咸**视台工作为理由,向房某某索要人民币共计40000元。2009年杨**还向房某某、曹*甲、曹*丙出示书有曹*丙、王**、商某某办工作的假证明文件骗取其信任。2009年底,由于为商某某安排工作的事情一直未办成,房某某产生怀疑,开始联系杨**要求退钱,经多次催要无果,房某某和曹*甲因此事闹矛盾并吵架,直到2013年6、7月份,在房某某声称要到法院起诉杨**的情况下,杨**才向房某某退回了其人民币40000元。

2011年6月,被害人李**在网上认识自称叫杨*的杨**。杨**采用约李**在咸阳市政府大院见面的方式,冒充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千某某秘书骗取李**的信任。李**提出通过杨**为其儿子杜某某安排工作并表示花多少钱都愿意,杨**应允。2011年9月,杨**自称搞房地产投资可以分红,骗取李**人民币15万元;2012年4、5月份,杨**自称要调任乾县担任县长职务,以向领导送礼为由,向李**索要人民币7万元;2012年9月,杨**以在西安有工程为由,向李**索要人民币20万元;杨**在和李**的交往过程中,先后多次以为杜某某安排工作需要送礼为由,向李**多次索要现金;共计骗取被害人李**现金42万元,期间先后向李**归还现金22万元。退回了2辆汽车(价值215000元),案发后,向李**退回了1辆汽车(价值130000元)。

2013年春节前,被害人苏某某在别人介绍下认识自称叫杨*的杨**,杨**谎称即将升任乾县县长职务。2013年4月份,杨**以在乾县化工厂搞开发,提出和苏某某合伙开发为由,向苏某某索要人民币50万元。苏某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内有50万元存款)交给杨**并告知其密码,杨**随后将卡内现金取出,之后将银行卡还给苏某某,并向苏某某出示了一张收款收据。后来,开发的事情一直没有结果,苏某某在为杨**办理其他事情时,得知杨**的真实姓名,知道上当,就准备找杨**要回自己的钱。2013年7月10日左右,苏某某联系杨**吃饭,实际上是想要找杨**要钱,杨**提出吃饭时向苏某某介绍一位重量级的领导礼**县委书记孙某某。苏某某吃饭前就在网上看了孙某某的照片以防上当受骗。杨**带领另一受害人李某某前往同苏某某一起吃饭,在吃饭时,杨**向苏某某介绍李某某就是礼**县委书记孙某某,苏某某当场询问李某某的身份,李某某告诉苏某某自己是咸阳市卫生局干部。苏某某当场揭穿杨**并不叫杨*的真相,向杨**要回自己的财物,否则就要收拾杨**,无奈之下杨**当日向苏某某还回10万元,次日在向李某某要了20万元还给苏某某,之后又自己凑钱20万,将苏某某的50万元全部还清。

2010年6月,杨**在为车辆买保险的过程中,认识在兴平**险公司工作的被害人曹**,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政府工作人员骗取曹**信任,并向曹**声称能为别人安排工作。2013年12月份,曹**就提出通过杨**给自己儿子王*乙从普通校警提拔成小领导的事情,杨**答应并向曹**索要人民币30000元。2013年12月份,杨**又以能将政府采购车辆的保险业务交由曹**办理,要向相关领导送礼为由,向曹**索要华润万家购物卡5张(每张1000元,共计5000元)。案发后,向曹**退回了35000元。

2012年,由于杨**经常在咸阳**一公司加油站加油,认识在该加油站工作的被害人田*甲,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卫生局干部,骗取田*甲的信任。2013年4月,田*甲提出通过杨**为其女儿田*乙办理护士资格证的事,并将田*乙安排在咸**心医院(二院)工作为由,向被害人田*甲索要93号汽油加油票共计500升(每升7.3元),破案后追回加油票440升,已退回被害人。

2012年8月,被害人雷某某通过其妻弟彭某某(又名彭**)认识杨**,杨**谎称自己是咸阳市政府、市委秘书,骗取雷某某的信任。*某某提出想通过杨**为自己办理教师职称晋升的事。后来,杨**又谎称认识咸**育局局长张某某,能为雷某某办从副校长升职校长的事,向雷某某索要人民币12000元,办理教师职称晋升事情和从副校长升职校长的事均无结果。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隐瞒真实姓名、谎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安排工作、办理升职、办理证件等方式向被害人索要财物,诈骗被害人曹**158000元,案发后退还了50000元;诈骗被害人刘*乙和史某某17000元,案发前退还了17000元;诈骗被害人曹*乙88000元,案发前退还了85000元;诈骗被害人房某某40000元,案发前退还了40000元;诈骗被害人李**420000元,案发前退还了220000元、2辆汽车(价值215000元),案发后退还了1辆汽车(价值130000元),所骗数额已全额退还,所退还的数额应计算为420000元整;诈骗被害人苏某某500000元,案发前退还了500000元;诈骗被害人曹*丁30000元、华润万家购物卡5张(价值5000元),案发后退还了35000元;诈骗被害人田*甲93号汽油加油票500升(每升7.3元,共计3650元),案发后退还了440升(每升7.3元,共计3212元);诈骗被害人雷某某12000元。被告人杨**先后诈骗被害人曹**、刘*乙和史某某、曹*乙、房某某、李**、苏某某、曹*丁、田*甲、雷某某人民币共计1265000元;华润万家购物卡5张(价值5000元);93号汽油加油票500升(每升7.3元)。在被害人发现上当后经多次催要的情况下,先后向刘*乙和史某某、曹*乙、房某某、苏某某退还了642000元。在案件侦查期间,杨**通过公安机关从被扣押和其家人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的款中向被害人曹**退回其损失50000元;向被害人曹*丁退回其损失35000元;案发前给李**退还了220000元、2辆汽车(价值215000元),案发后退还了1辆汽车(价值130000元),所骗数额已全额退还,所退还的数额应计算为420000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4年2月21日,被害人曹**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人诈骗15800元,公安机关于2014年2月21日对此案立案侦查。

2、咸公秦岭(刑)拘字(2014)4号拘留证及咸公秦岭(刑)捕字(2014)6号逮捕证,证明被告人杨**于2014年2月26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4月11日被咸阳市公安局秦岭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3、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杨**的个人基本情况。

4、被害人曹**的陈述,自己通过杨某某认识杨**,杨**谎称自己叫杨*,与妻子离婚了,与曹**交往后,虚构为曹**购买房子、汽车,并办理假离婚证、假结婚证骗取曹**信任,虚构身份,先后骗取曹**共计158000元。2009年,曹**的姐姐曹*乙让杨**为其购买房子和为其儿子王*甲跑工作,先后交给杨**88000元,2013年6月份,杨**向我姐还了85000元。2009年刘*乙和史某某为刘*乙办护士证的事,给了杨**17000元,我当时在场。后来刘*乙说办的证是假的,我就和他吵架,2014年2月17日,杨**给我打电话说他把钱打在我账户上了,我就退给刘*乙了。刘*乙当时取钱时给我打收条了。杨**给我们办了假户口本。

5、被害人曹**的陈述,我妹妹曹**的老公叫杨*,2009年自己让杨*为儿子王*甲办工作的事,先后给了杨*共计88000元,一直没有办成,直到2013年6月份,我说要去政府找他,才给我退了85000元。

6、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我和曹**是同学,2007年曹**说他找了一个男朋友叫杨*,在政府工作,2007年年底说领证了,我就联系的同学宋某某、俞某某、樊某某等给曹**随了份子。2008年,我让杨*帮我女儿解决工作的事,一直到2013年6、7月份,我说你要不给我退钱,我就到法院起诉,杨高团才把钱打在我的卡上了,打了40000元。

7、被害人商某某的陈述,2008年,我妈给我说她同学曹**结婚了,找了个咸阳市政府工作的老公,我妈想通过这个人给我解决工作问题,还给这个人送钱了,具体数我不清楚,这个人答应把我安排在咸**视台,可是一直没有办成,在秦宝小区的房子,我和我妈见到曹**和她老公,拿了一份证明咸**视台录用我的文件。

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1年6月份,自己在网上认识了杨**,杨**给我一直说他叫杨*,是三原人,在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2011年11月份,杨**给我说他搞房地产投资,差点钱,年底可以分红,让我给他找钱,我给了杨**15万。2012年4、5月份,杨**说要到乾县当县长,给领导送礼,问我要钱,我给了7万元,当时托他给我儿子找工作,不敢得罪。2012年9月份,杨**说他在西安有个工程,差些钱,借了我20万,还了5万元。2013年2、3月份,我替杨**向苏某某还了20万元,杨**后来还了我10万元。剩余10万元没有还。杨**让我给他朋友的女儿田*乙安排到咸**医院工作,我没有收过钱,也不知道杨**收没有收过钱。杨**还给我和我侄女各买了一辆车(两辆车价值215000元),杨**先后几次一共给我还了现金22万元。

9、被害人苏双证的陈述,我是2013年春节前认识杨*的,4月份,杨*给我说他出260万元买乾县化工厂的债务权,让我出50万元,5月份,我到杨**住的盛世豪庭的房子,把我的信合卡给了杨*,密码告诉他,卡内有50万元。杨*给了我一张收据上有乾县人民政府和乾县财政局的公章,我就怀疑,后来将我的50万元还清了,期间的20万元是一个女的替杨**还了。

10、被害人曹**的陈述,杨**到我公司办业务的时候,和我闲聊期间,曾经说他在咸阳市政府上班,我想他在咸阳市政府上班给我孩子办提拔的事应该没问题,杨**说办事需要3万元,我给了杨**3万元。

11、被告人杨**的供述及辩解(有同步的录音录像),(1)我告诉曹**自己已经和妻子离婚了。还和曹**住在一起,在咸阳给曹**租了房子。自己骗过曹**和李某某。我给曹**说我就杨*,并说我是兴平司法局的,还说过的身份有三原县副县长,榆**委副书记等。我给曹**看过我的离婚协议,是我自己写的。我找人办了一个假结婚证,目的是为了取得曹**的信任。还给曹**办过假户口本,户主是杨*。自己给刘*乙办护士证和医师证,是假的,收了刘*乙17000元,2014年2月17日把钱退给人家了。还有为曹**她姐曹*乙的儿子王*甲办工作的事,我收了曹*乙88000元,曹*乙多次催要,最后退了85000元。我给曹**留的号码是我办的黑卡。我给刘**说我叫杨*,是咸阳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卷1P.4-19);(卷1P.20-22);(2)我为曹*丁的儿子王*乙安排工作的事,收取了曹*丁3万元和5张(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自己为雷某某办升副校长的事,收了雷某某12000元。(卷1P.23-28);(3)我给田**的女儿田*乙办工作的事,没有拿过田**的钱。我给房某某女儿安排工作的事,收了房某某39500元,2013年6、7月份,退给房某某40000元(卷1P.29-42);(4)我拿了曹**15万元左右,先后还了85000元;拿了曹*乙88000元,还了9万元;拿了刘*乙和史某某16000元,还了17000元;拿了房某某39500元,还了4万元;拿了曹*丁3万元现金和5张(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拿了田**500升的93号汽油加油票;拿了雷某某12000元的钱;拿了苏某某50万元,还了50万元;拿了李某某62万元和烟酒等物品,还了22万元。我给李某某他儿子和侄女分别买了车,共花费215000元。自己用杨*的名字欺骗曹**,用虚假的身份,(卷1P.43-53)。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一个熟人杨*吃饭时碰见曹**,因曹**的老公死了多年,我让杨*给曹**介绍对象,之后我就没有联系过曹**,也不知道他们之间有没有联系,杨*有没有别的名字我也不知道,我和杨*认识约有10年了,杨*经常在我开的面馆吃饭,所以就认识了。

13、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初,自己和同学俞某某、樊某某、申某某、房某某等,在兴平槐里路一个酒店参加了曹**的第二次婚礼,曹**的老*介绍说他是三原县副县长,准备调任咸**法局副局长。

14、证人樊某某的证言,证明我和曹**是同学,2008年元旦过后,曹**第二次结婚婚礼在兴平市槐里路一个饭店,我们同学去了10多个,宋某某当时还讲话表示祝福,她老公我记得姓杨,听说还在三原县当副县长。

15、证人俞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1月,房某某说曹**重新找了个老公,我们同学就到兴平市槐里路一个饭店办婚礼,他老公名字我忘了,听说是咸阳的一个啥干部。

16、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曹*甲是我的好姐妹,2007年曹*甲通过杨某某认识杨*,后来和杨*谈,一直相处很好,2008年1月2日,在金谷酒店举办了婚礼,曹*甲她同学也来了1月6日,曹*甲要搬去咸阳住,叫我去帮忙收拾东西,我和曹*甲及她女儿一起收拾东西,杨*用车跑了几趟把东西拉到咸阳去了曹*甲给我说过杨*是咸阳市政府的工作人员。

17、证人黎某某的证言,证明2008年有一个男的看到我的出租房屋信息,和我联系并商议后,租赁了我在秦宝小区的房子,每月500元,我不认识这个人,也不知道名字,他给我说他是咸阳司法局的,我觉得司法局的人可以相信,在租赁合同背面写了一个女的电话,叫曹**,他给我说这是他老婆。

18、证人刘*甲的证言,证明2010年我通过以前的同事曹**的丈夫给我女儿刘*乙和女婿史某某办过护士证和医师证,后来发现这些证件是假的我通过曹**给了她丈夫7000元,我女婿给了曹**丈夫1万元。2014年2月17日,给我们退回17000元。

19、证人王**的证言,证明田*甲2013年3、4月份在我这里买过两次加油票,共计1000升,6、7月份还买了1000升的。他说用于找咸阳市卫生局的人给孩子跑工作,说这个男的在咸阳市卫生局上班,这个男的在加油站找过田*甲,我在办公室隔着玻璃看见过这个人,大约50岁,方脸。

2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4月份,看见田*甲在加油站财务室买了500公升的加油票,9、10月份,我又件田*甲在我加油站买了500公升的油票。田*甲说是给孩子办工作用,送给一个咸阳市卫生局的人,这个人经常来加油,我能认识。

21、证人田*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护士资格考试时,我爸帮我找了个人,考完试后,过了十几天,一个女的给我打电话,问了我一些基本情况,然后问我想去哪个医院上班,我说咸**医院,让我准备自荐书。

2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证明雷某某是我姐夫,杨**是赵村镇赵一村人,自称在咸阳市政府上班,我两在驾校认识的,杨**为我姐夫办教师资格晋升和升校长的事,我姐夫在饭桌上当场给了杨**3000元,升校长的事,我朋友任某某和我姐夫一起去给了杨**现金。

23、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证实2012年有一次,我和杨**、雷某某在长宁街道一个饭馆吃饭,我听见雷某某说让杨**给他办事,好像是升校长的事,雷某某当场给了杨**3000元,还有我开车拉雷某某去过杨**家里,因为是雷某某的事,我没有注意听。

24、证人曹**的证言,证明我母亲曹**被一个叫杨*的人骗了。我妈和杨**2008年1月2日在兴平金谷酒店办的酒席,2007年10月份,杨**把结婚证给我看了一下,当时结婚证的名字是杨*和曹**,有照片。此后,杨**把我的名字改成杨蕊,我的户口也迁到咸阳了,都是杨**办的。他给我说过他曾是咸**法局副局长,后又调任三原县副县长,沣**区副区长,榆**委副书记等职务。杨**给我买过笔记本和手机,笔记本是旧的,手机是仿造的。

25、证人姚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杨**的妻子,杨**是农民,在乡政府临时帮忙。杨**在外面干啥,经济收入情况我不清楚,我见过他开了一辆白色奇瑞QQ,还有一辆黑色现代,14年春节前又开了一辆黑色桑塔纳。

26、证人于某某的证言,证明我是兴平市司法局退休干部,我不认识杨**,自己2002年退居二线,2004到2008年我在家里,不可能聘请别人在司法局干临时工。

27、接受证据清单1份,证明曹**提交的钥匙三串,户口本、医师证、护士证、收条、兑换购房协议;李某某提交的陕西省公务员文件一张、咸**委市政府文件一张;彭某某提交的雷某某任职证明;曹**提交的联想昭阳笔记本一台、iphone5S手机一部、DooV手机一部黎某某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一份。

28、发还清单1份,证明姚某某领回电脑主机两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机动车登记证、强制保险单(副本);曹某甲领回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现金50000元;曹**领回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现金35000元;雷某某领回身份证复印件、小学教师资格证复印件等;李某某领回西**学毕业证复印件、陕DVQ399黑色桑塔纳轿车一辆、咸阳市政府采购公务用车供油本2个;田某甲领回22张93号每张20公升的汽油加油票、咸阳市人事局学籍档案1份。

29、谅解书1份,证明杨**赔偿了曹**的损失,曹**对杨**的行为表示谅解。

30、收条1份,证明刘*乙收现金17000元。

31、证明1份,证明兴平**坊头小学证明雷某某自2005年9月起担任学校副校长职务至今(2014年3月12日)。

32、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曹**和杨**租赁黎某某的房子。

3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咸阳**公室鉴定2份,证明咸(字)2013第016号文、陕字第012号文复印件属于假文件。

34、咸阳市卫生局鉴定2份,证明杨**给史某某办的医师资格证及刘**的护士执业证属于假证件。

35、咸阳市公安局秦都分局渭阳西路派出所鉴定1份,证明杨*、曹**、杨*的户口本属于假证件。

36、情况说明及刘*乙、史某某自述材料各1份,证明我们在2010年3、4月份,通过我父亲刘*甲认识的曹阿姨他老公杨叔叔,办理了医师资格证,当面给了17000元,后来发现证件是假的,我们就不断向对方要钱,2014年1月份,我们给曹阿姨的老公打电话,后来曹阿姨给了我们17000元。

37、杨**请求公安机关从扣押款中向被害人支付退款,自愿将陕DvQ399黑色桑塔纳轿车及加油本向李某某作为赔偿。

38、交款凭证2份,证明2014年3月19日姚某某向秦**局交10000元作为向杨高团诈骗的被害人赔偿费用;5月15日,姚某某向公安机关交20000元作为向杨高团诈骗的被害人的赔偿费用。

3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害人及证人对被告人的辨认情况及被告人对作案现场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已予以采

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实姓名,谎称国家工作人员身份,骗取多名被害人的信任,以安排工作、办理升职、办理证件等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被害人曹**、刘*乙和史某某、曹**、房某某、李**、苏某某、曹**、田**、雷某某人民币共计1265000元;华润万家购物卡5张(价值5000元);93号汽油加油票500升,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辩称,自己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诈骗被害人李**620000元,其中200000元属于李**替杨**还的款,计算在杨**诈骗数额中,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认定为420000元;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诈骗曹**30000元及8张华润万家购物卡,被告人杨**辩称拿了曹**30000元及5张华润万家购物卡,经查,公诉机关指控3张购物卡,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认定为30000元现金及5张购物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诈骗田**68000元及2000升加汽油票,被告人杨**辩称他拿了500升加汽油票,并没有田**的现金,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68000元及1500升加汽油票,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认定为500升加汽油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诈骗雷某某23000元,被告人杨**辩称是12000元,经查,公诉机关指控的11000元,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应认定为12000元。案发前向刘*乙和史某某、曹**、房某某、苏某某退还了642000元。案发后向曹**、曹**退回了85000元及向田**440升加油票。案发前给李**退还了220000元、2辆汽车(价值215000元),案发后退还了1辆汽车(价值130000元),所骗数额已全额退还,所退还的数额应计算为420000元整。综上,被告人杨**在案发前和案发后已将大部分款项退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杨**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辩称,他和曹**住在一起期间,给曹**花费了300000元,曹**认为他和杨**共同生活期间,杨**给她的是一些生活费,不是退她的诈骗款,杨**辩称的意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辩护人提出杨**案发前的退款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意见不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2月26日起至2024年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二、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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