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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兴平市院公诉刑诉(2014)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兴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在其明知兴平市政府明令禁止各村组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刘**、钟某某、任某某等人介绍,以办理移民安置至兴平市桑镇焦家村为由,与陕西商洛籍农民邓某某、田**、田**、李**、杨**、唐某某等36人签订移民安置合同,并向以上农民收取移民安置费和建房款共计156万元,后据为己有,至案发时刘**收取的移民安置款,除19.5万元用于退还给被害人外,其余均被其个人挥霍。

本院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辨认笔录及照片。故认为被告人刘**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基本没有异议,表示认罪,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被告人刘**在其明知兴平市政府明令禁止各村组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刘**、钟某某、任某某等人介绍,以办理移民安置至兴平市桑镇焦家村为由,与陕西商洛籍农民邓某某、田**、田**、李**、杨**、唐某某等36人签订移民安置合同,并向以上农民收取移民安置费和建房款共计156万元,后据为己有,至案发时刘**收取的移民安置款,除19.5万元用于退还给被害人外,其余均被其个人挥霍。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2月23日,商洛群众邓某某报案称,兴平市桑镇焦家村村长刘**在2012年5月至2013年1月期间,以可以为他村35户村民办理移民为由签订合同并收取移民费用共计153万元,至今未履行。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8日对刘**以合同诈骗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证明2014年1月14日,被告人刘**在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高速迪厅保安宿舍被北京警方抓获的事实。

3、刑事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证明兴平市公安局于2014年1月18日对刘**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将其依法执行逮捕。

4、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刘**的个人基本情况。

5、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书及收据复印件,证明被害人邓某某、田**、田**、李**、杨**、唐某某等36人与刘**签订移民安置合同及交付移民安置费的情况。

6、兴平市人民政府文件复印件,证明兴平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3月5日起停止办理移民安置工作,并两次下发文件禁止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

7、桑镇政府会议记录复印件,证明桑镇人民政府传达市上会议精神,强调不能搞移民安置的有关情况。

8、协助查询财产通知、银行账户及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证明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刘**的个人财产进行查询的情况。

9、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任某某告诉他焦家村想弄些移民,如果有让其联系刘**,2012年4月16日刘**和他协议约定每户移民安置完善后给他1000元介绍费,他先后介绍了李**、刘**、姜某某等20户移民,收取了刘**6000元介绍费。2013年8月他听说桑镇西桥村张**被抓,于是就找到任某某一起到刘**家将6000元介绍费退给了刘**,并多次向刘**要求退回移民款。2013年10月前后,刘**给了他12万元,让按每户5000元给移民退款,他给24户移民一共退款12万元的事实。

10、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初,被告人刘**找其帮忙移民,他就把刘**介绍给了刘**。

11、证人钟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向被告人刘**介绍了杨**、杨**、王某某等9户移民,刘**分别与他们签了九份合同并收取费用共计25万元的事实。

12、被害人田**的陈述,证明2012年5月,他听说张**说他亲戚钟某某在兴平上门了,钟某某说可以移民到兴平,于是他便找到钟某某了解相关情况。2012年6月5日,他和张**、雷某某、李**、李*乙等8户人来到兴平,在钟某某的带领下,他们去了桑镇焦家村主任刘**家,当时他家3个人,刘**、任某某、刘**。任某某用面包车将他们8人拉上看了宅基地和口粮地,他们问刘**多长时间能办完手续,刘**说当年9月份可以分地,最迟两年内办好,全部费用是4.8万,先签订合同交3万元,等庄*和口粮地分到手再交1万元,户口办完后交清剩余8000元。他向刘**支付了3万元,后来刘**给他退了5000元。他还知道他们村上还有张**、雷某某、李*乙、李**、李**、李**、刘*乙、蒋**、姜某某都通过刘**办了移民。

13、被害人李**的陈述,证明2012年6月5日,他和张**、雷某某、田**、李**、刘**、李**、雷书汆八人在钟某某的带领下,来到桑镇焦家村主任刘**家,每人交了3万元,并分别签了移民安置合同。2013年10月份,钟某某通知他们去领钱,去了后,由刘*甲给办理移民的11户每户退了5000元,并说这钱是刘**退的,还说以后要把全部的钱退还给大家,再后来刘**就不见了。

14、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2年7月7日,他和刘**、杨**分别同刘**签了移民合同,每人交了3万元。2012年12月30日,他、刘**和杨**又分别向刘**交了5万元的建房款。2013年10月刘**正式通知他们移民的事情办不成了,每户先退5000元,2012年10月18日那天,在刘**的家里,他们六户移民每人领了5000元的退款,领款的六户有:刘**、杨**、寇**、田**、任**和他。

15、被害人田**的陈述,证明他通过刘*甲与刘**办理移民安置,办理两户,先交了6万元,后来又交了5万元的建房款,一共交了11万元,后来刘*甲给他退了1万元。

16、被害人杨**的陈述,2012年7月7日他和刘**、唐某某找到刘*甲,并和刘**商定移民,每户移民费用共计4.8万元,先交3万元,刘**提供了制式合同,他们三人分别和刘**签订了合同。后来他还交了5万元的建房款,2013年10月18日,刘*甲给他退了5000元。当天办理退款的还有刘**、唐某某、寇**、田**、任**。

17、被害人邓某某的陈述,证明他通过刘**和刘**办理移民安置,他先交了3万元,后来又交了4万元的建房款,他还向刘**介绍了曾**、董**办理移民,曾**、董**二人分别向刘**交了3万元的移民安置费。2013年阴历三、四月刘**给他退了3万元。之后刘**又通过银行向其转账2万元,他把这2万元退给了曾**和董**(每人1万元)。

18、被告人刘**的供述及辩解,证明自己以桑镇**委会主任,对外宣传可以安置移民。从2012年5月份至2013年1月期间,通过刘**、任某某、钟某某介绍,先后以安置移民落户为名向商洛市36户农民收取安置费和建房费,基本上每户按3万元收取,还有些移民交了4至5万元的建房款。2013年7月,西桥村书记张**被公安机关抓了后,中间人刘**、任某某、钟某某就将约定的介绍费给他退了。他一共收取了156万元的移民款,后来通过刘**给移民退了19.5万元,剩余的钱他赌博都输完了。

1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李**、姜某某、钟某某、刘*甲等对被告人刘**的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可信,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明知兴平市政府明令禁止各村组擅自进行移民安置活动的情况下,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与36户被害人签订移民安置合同,骗取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56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到案后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向被害人退赔赃款19.5万元,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1月18日起至2026年7月1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时,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0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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