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乾县人民检察院以乾检公诉刑诉(20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景行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在乾县县城南什字附近在向其同学郭宝强、彭*借钱未果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将其从陈*手中以每天三百元租金租来的一辆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陕AY620M)以四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彭*。当天下午六时许,被害人彭*付给被告人王*一万一千元购车款,且商定次日过户、付清下余购车款。后被告人王*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次日晚,该车被陈*追回。2015年元月13日,被告人王*被公安人员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诈骗自愿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在乾县县城南什字附近在向其同学郭宝强、彭*借钱未果的情况下,虚构事实,将其从陈*手中以每天三百元租金租来的一辆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陕AY620M)以四万元价格卖给被害人彭*。当天下午六时许,被害人彭*付给被告人王*一万一千元购车款,且商定次日过户、付清下余购车款。后被告人王*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次日晚,该车被陈*追回。2015年元月13日,被告人王*被公安人员抓获。经乾县*中心鉴定:该白色东风悦达起亚K2轿车股价375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案登记表、侦破报告、扣押返还清单、户籍证明、车辆登记信息及行驶证、租车合同、收条;2、证人陈*、彭*、郭*、宋*、王*、周*证言;3、辨认、提取笔录案件照片、视听资料;4、车辆鉴定意见;5、被害人陈述;6、被告人供述。

以上证据,被告人王*无异议自愿认罪。且证据能证明被告人王*的犯罪事实,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诈骗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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