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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以子长县院诉刑诉(2015)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常*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高某某家中,当时被害人刘某某在高某某家,被告人陈某某在与高某某的交谈中称其认识子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某某,刘某某听说后,让陈某某给其帮忙申请子长县政府的廉租房,陈某某答应后,刘某某通过高某某给陈某某银行卡上打了10000元作为活动费用,后陈某某将该10000元钱用作平时生活开支,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某又以向银行借款需要用钱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0000元,刘某某又通过高某某给陈某某银行卡打了10000元,刘某某当时给陈某某承诺只要廉租房的事情办好了,前后给陈某某的20000元都不要了,全部当办廉租房的活动费用。后陈某某将刘某某的20000元全部花了,并没有用作给刘某某申请办理子长县政府廉租房的事。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孙*乙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被骗现金20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第二宗10000元是其借刘某某的,并不是诈骗的。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陈某某来到子长县瓦窑堡镇高某某家中,当时被害人刘某某在高某某家,被告人陈某某在与刘某某的交谈中称其认识子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王某某,刘某某听说后,让陈某某给其帮忙申请子长县政府的廉租房,陈某某答应后,刘某某通过高某某给陈某某银行卡上打了10000元作为活动费用,过了一段时间后,陈某某又以向银行借款需要用钱为由向刘某某借款10000元,刘某某又通过高某某给陈某某银行卡打了10000元,刘某某当时给陈某某承诺只要廉租房的事情办好了,前后给陈某某的20000元都不要了,全部当办廉租房的活动费用,后陈某某将刘某某的20000元全部用于平时生活开支,并没有给刘某某申请办理子长县政府廉租房的事。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孙*乙于2015年2月2日向被害人刘某某退还现金20000元并取得刘某某的谅解。

经当庭举证、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受案登记表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7月1日,子长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接到刘某某报案称,他被陈某某以认识王某某给其申请办理廉租房骗了20000元,立案后,陈某某于2015年1月26日10时30分,被呼和浩特铁路公安局呼和浩特公安处呼和浩特东车站派出所副所长蔚*和执勤民警马*在呼和浩特火车站抓获。

2、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证实,2010年的时候,具体时间他记不清了,他通过朋友孙*甲介绍认识高某某并与其谈对象,他与高某某谈对象过程中在其家中认识了高某某的亲戚刘某某,在与刘某某交谈过程中他说能认识子长县副县长王某某,刘某某听说后,就说既然能认识副县长王某某,看能不能给其活动一套廉租房,他告诉刘某某如果活动一下的话应该没有问题,刘某某便通过高某某给他银行卡上打进来10000元让他活动,过了一两个月后他又因为别的事情向刘某某借款10000元,刘某某又通过高某某向他银行卡上打进来10000元,刘某某当时对他说如果把廉租房的事情办好了,前后给他的20000元都不要还了,全部当做活动办廉租房的费用,他当时给刘某某说钱一定会还的,事后他也没有给王某某花钱,20000元全部被他花了,后来因为他家里经济比较困难没有钱,所以一直没有把20000元还给刘某某,案发后他姐夫孙*乙向刘某某偿还了2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8月份的一天,孙*甲给他外甥高*的女儿高某某介绍男朋友,他就去高某某家中转,当时孙*甲带来一个叫陈*的男子给高某某介绍,说其在延安*警支队上班,担任副队长职务,陈*在与他们交谈中说其在子长县包工盖楼,认识子长县政府副县长王某某,他便给陈*说既然认识王某某看能不能给他活动一套政府的廉租房,陈*当时答应说没问题,过了几天,陈*给他打电话说要给王某某送10000元礼,他就通过高某某给陈*打了10000元,到了9月份,陈*又给他打电话说要和银行借款,现在需向银行领导送10000元,他当时想陈*在帮其弄廉租房的事,他欠陈*的情,就又通过高某某给陈*打了10000元,之后他多次催陈*办廉租房的事情未果,他才发现上当了,所以就报案了。

4、证人高某某证言证实,刘某某是她老舅,2010年7月份的一天,孙*甲提出给她介绍个男朋友,说这个男子叫陈*(后来知道叫陈某某),在延安*警支队上班,担任副队长职务,家是内蒙的,后她同意和陈某某在她们家见面,同年8月份孙*甲带着陈某某来到她们家,当时刘某某也在她们家,过了几天刘某某打电话说陈某某能认识子长县政府副县长王某某,陈某某答应通过王某某给其活动一套廉租房,让她在其处取10000元给陈某某做活动费用,她就在刘某某处取得10000元打在了陈某某银行卡上,同年9月份刘某某又给她打电话说陈某某要在银行借款,现在需要给银行领导送礼10000元,她告诉刘某某不要给陈某某借钱了,但刘某某说陈某某在帮其活动廉租房的事情,其欠陈某某的人情,借10000元应该没事,后她在刘某某处取的10000元又打在了陈某某的银行卡上,陈某某没有给刘某某打借条,当时只要廉租房的事情办好,前后20000元刘某某都不准备要了,但陈某某没有给刘某某办到廉租房。

5、证人孙*乙证言证实,陈某某是他的小舅子,陈某某现在还是单身,其家里的经济状况也不好,他也不知道陈某某在外面干什么,更不知道其骗取刘某某和高某某钱,案发后他来的子长县才听高某某说陈某某拿别人的钱了,他也看过陈某某给高某某打的借条,但陈某某现在根本没有经济偿还能力。

6、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通过被害人刘某某辨认,诈骗其20000元现金的人就是陈某某。

7、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领条及谅解书证实,2015年2月2日刘某某收到陈某某亲属孙*乙退还被骗现金20000元并取得刘某某对其的谅解。

8、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陈某某生于1980年5月4日。

以上证据相互关联,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现金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子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的辩解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辩解理由不予采纳,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其亲属能积极退还被害人全部被骗现金2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10月25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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