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邰某某犯诈骗罪一案的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以塞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邰某某犯故意诈骗罪,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边峻新、代理检查员张*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邰某某及其辩护人白*、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份,被告人邰某某以能够将被害人卜*之子卜*、拓*昌之子拓*帆办理为西*学院全国统招生为名,借口疏通关系从卜*、拓*昌处骗取4万元。后被告人邰某某通过吴*咨询联系西*学院入学事宜,安排拓*帆、卜*到西*学院成教学院就读,被害人卜*、拓*昌多次催促邰某某将孩子办理为全国统招生无果。经核实,拓*帆、卜*系西*学院成教类2012级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跟读学生,未取得正式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籍,在该校没有学籍档案,且西*学院成教学院面向社会招生。案发后,赃款追回,返还被害人。上述犯罪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西*学院证明、打款凭证等书证证实。据此,被告人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办理全国统招生为名,骗取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邰某某在庭审中辩称,自己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意思,是想给熟人帮忙。现已认识到错误,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白*、苏*辩称,1、被告人邰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调查,而且也认识到自己罪行的严重性对受害人的伤害,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十分后悔,在侦查机关就积极全部退赃,弥补受害人损失。2、被告人邰某某一贯表现良好,是初犯,此次犯罪也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邰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拓*昌丈夫刘*在延安跑出租车时,被告人邰某某经常租用拓*昌的车,彼此相互认识。2012年7月份,刘*给被告人邰某某打电话称,其儿子拓*帆在咸阳上学,但不是统招生,请求帮忙找一家统一招生的学校,邰某某答应后通过吴*咨询联系西*学院入学事宜,以能够将被害人卜*之子卜*、拓*昌之子拓*帆办理为西*学院全国统招生为名,借口疏通关系从卜*、拓*昌处骗取4万元。后被告人邰某某安排拓*帆、卜*到西*学院成教学院就读,被害人卜*、拓*昌多次催促邰某某将孩子办理为全国统招生无果。经核实,拓*帆、卜*系西*学院成教类2012级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跟读学生,未取得正式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籍,在该校没有学籍档案,且西*学院成教学院面向社会招生。案发后,被告人邰某某将4万元退还给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合议庭评议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邰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7月份,刘*给她打电话说自己儿子拓*帆在咸阳上学,但学校不太好,看她能否帮忙把孩子转到西安好一点的学校,办成统招生,她说帮忙给问一下。她联系西安*招生办老师吴*,之后她把吴*给她介绍的两种入学形式转达给了刘*妻子拓*昌,之后夫妻俩反复向她询问多次,她把从吴*那了解到的信息全部告诉两人。后来拓*昌说其舅舅的孩子卜*也在上成教,委托她转到外事学院办成统招生,她咨询吴*后,回复拓*昌说可以。后来拓*昌觉得中韩交换班毕业后学校给安排工作,就选择让她给拓*帆和卜*办理外事学院中韩交换班,她告诉拓*昌一个孩子要收两万费用,用来疏通关系,其同意了。2012年9月的一天,拓*昌联系她说决定让孩子上中韩交换班,她说她给办,然后让把四万元打在她卡里。收到钱后,她和吴*沟通好,然后给拓*昌打电话让带孩子来报名。之后拓*昌舅舅带两个孩子来到西安,她给说让直接找吴*。过几天她打电话问吴*问了两个孩子情况,吴*说都已经办好了,就是中韩交换班。大约过了一个月,她打电话问吴*孩子情况,吴*说俩孩子基本不怎么上课,她就打电话问怎么回事,俩孩子告诉她说回原学校办学籍手续。几个月后,拓*昌打电话说她把自己骗了,两个孩子根本没有报上中韩交换班的名,她问吴*什么情况,然后告诉拓*昌,孩子没报上名是因为两人不好好上课,学校公布栏里再报名期间都有宣传资料,孩子可能都没有看到,她还说吴*说了,今年没报上名,明年报名的时候亲自给报名,拓*昌就说她把自己骗了,之后就闹的不愉快了。四万元是她和学生家长要的,本来她想事情可能办不好,要四万元疏通关系,后来找到吴*,吴*也没说要钱的事,最后事情办成了,这四万元就等于是她给拓*昌他们办事的费用。她除了吴*再没找过其他人,没有叫*学院领导和朋友吃饭。

2、被害人拓*昌的陈述证明,2011年5、6月份,她丈夫开车认识邰某某。2012年她儿子高考不理想,录取到咸*学院,属于专科统招,后因学校招生太多,通知她们让她儿子念成教,就不属于统招生了,她们家人很着急,就想起邰某某,给邰某某打电话说了儿子读书的事,邰某某说刚帮人联系了几个学校,办的都不错,还给她说怎么现在才打电话,后来经她再三要求,邰某某说联系学校领导,让她等电话。五分钟后,邰某某打过来说,让她赶紧给打上两万元,其要给西*学院领导打点,给她儿子办外事学院专科统招生,她因家里没钱,给邰某某说能不能过几天打钱,邰某某说不行,要赶快给学校领导打点。挂电话后,她就给她舅舅卜*打电话说她认识西安一个记者,能给儿子办西*学院专科统招生,要花两万,问舅舅家娃娃要不要念这个学校,她舅舅同意了。随后她就给邰某某打电话说了她舅家孩子也在咸*学院,也被挤下来了,看能不能把她舅家孩子也办成西*学院专科统招生,邰某某又给她说,自己问下学校领导。五分钟后,邰某某打电话说可以办,让她打钱,两人四万,后*某某给她发了短信,告诉她建行卡号,户名就是邰某某的。她给弟弟拓*延打电话说了,她弟弟说只要是统招生就可以。第二天早上她将邰某某短信转发她弟弟,她弟弟打了四万元到邰某某卡上。钱打过去第二天,她舅舅到了西安,打电话说可能上当了,统招生的事情办不了,在外事学院念的还是成教,她打电话告诉邰某某孩子读的还是成教,她们不办这个事了,让邰某某退钱。邰某某不给她退钱,她们就在电话吵了起来,后来邰某某给她电话说要给她联系韩国学校,她说韩国读书太贵,最后她们俩个在电话吵起来了。后来她一直联系邰某某,邰某某就一直推着说今年9月开学给她们办成统招。今年9月份初,她和丈夫刘*、舅舅卜*及卜*还有她儿子一起到了西*学院,经询问,吴*两年前已被学校开除了,她们感觉上当了,把邰某某联系到西安大雁塔广场,邰某某还说能给她们办成外事学院统招生了,她们都不相信邰某某,和邰某某要钱,邰某某说都给西*学院的老师打点了,不给她们退钱了,她就和邰某某吵起来了,后来邰某某和她拉扯起来了,都被带到派出所。邰某某在和她舅舅联系过程中,让她舅舅到西*学院找吴*办事了,2012年9月份是吴*在西*学院门口接的她们。她们问过西*学院教导处、招生处,都说如果分数未达到学校招生线,花钱是不可能办成统招生的。邰某某给她说过中韩合作班,但她说韩国读书太贵,她让邰某某不论怎样,毕业后拿的文凭地方要承认,邰某某说地方上一定会承认的。

3、被害人卜*的陈述证明,吴*给他儿子和外甥的儿子办了入学手续,并告诉他是国家统招名额。办完手续他就回家了,过了一段时间他儿子打电话说自己在成教班上课,根本不是国家统招,他打电话问邰某某和吴*,开始俩人都说让孩子先跟成教班上课,正在给孩子办国家统招,后来两人说今年国家统招名额误过了,让先在成教班上课,等2013年给办理统招。2013年9月他们找邰某某问办的怎么样了,邰某某说吴*出差,让等十几天吴*回来看的办统招。第二天他和拓某昌到外事学院问了才知道,吴*两年前因个人问题已被开除,通过学校招生办了解情况后,他们才知道学校统招生都是高考录取,找人根本办不进来,两个孩子上的成教是面向社会招生,任何人都能上。

4、证人刘*的证言证明,2011年5、6月份他在延安跑出租的时候认识了自称记者的邰某某。2012年他儿子高考不理想,录取到咸*学院,属于专科统招,后因学校招生太多,通知他们让儿子念成教,就不属于统招生了,他们家人很着急,就想起邰某某。随后邰某某以能给他儿子和他妻舅卜*之子卜*涛办成西*学院统招生为名收取了四万元,最后没有办成,钱也没有退回。之后他们了解到西*学院统招生是要通过高考录取的,花钱是办不成的。(与拓*昌陈述能相互印证)

5、证人拓某帆、卜*的证言证明,两人2012年9月份到西*学院上学,听家人说通过联系的记者邰某某可以办成全国统招生,到2013年一直在成教班上课,后来他们了解到学校的成教班交学费就可以上,统招生只有通过高考录取,学校自己不组织统招生考试。两人都听家里人说过为了办成统招生各给邰某某了20000元。(于其二人家长陈述能相互印证)

6、证人拓某延的陈述证明,2012年9月19日他舅舅卜*打电话说在西安给他外甥拓某帆和我弟弟卜某涛办理上学的事,和别人商量好了,给他发来邰某某的建行账户,让他给打4万。其中有两万是他外甥拓某帆的。事后他舅舅把两万给了他。

7、证人吴*的陈述证明,2012年4月他在外事学院招生办值班,有一个姓陈女士自称在报社工作,说有亲戚孩子要上学,他将招生政策给说了,七月份陈女士给他打过一次电话,九月份陈女士直接领着拓*帆、卜*及拓*帆的父亲在外事学院北区找他,他给介绍学校新政策中韩合作班,之后陈女士一行人说回去考虑。一星期后,拓*帆、卜*自己到学校报了名。他之前不认识陈女士,他值班时陈女士打电话说有亲戚小孩上学,他们才互留了电话。他没帮拓*帆、卜*办理入学手续,2012年9月份拓*帆和卜*在学院找到他时,他说过分数线达不到是不可能上全国统招的,但是可以到全国统招生里上插班生,毕业时是成教的手续,他还给拓*帆和卜*介绍了学院新政策中韩合作班,这是他们学院与韩国*大学合作的,是成教的学生在国内上两年学,韩语考试通过后在岭*学读一年可拿专科文凭,读两年本科文凭。他没从中收取费用。陈女士是否从中收钱他不知道。去年冬天,学生家长给他打电话说他和陈女士合伙骗钱,他给家长解释他不认识姓陈的,收钱的事他不知情。之后他给姓陈的打电话,姓陈的说让他不要管,自己办事就是这费用,爱告让告去,与他没关系,自己收两万元还是少的。

8、证人张*(系西安*招生办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西*学院成教学院的学生必须要参加全国统一成教考试达到录取成绩才能录取。

9、证人陈*(系*某某丈夫)的证言证明,他妻子因诈骗罪被安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他把邰某某骗被害人的四万元给送过来退赔。

10、辨认笔录及照片三份证明,卜*、拓某昌、刘*分别对邰某某进行辨认,辨认准确。

11、西*学院证明一份证明,卜*、拓*帆系该校成教学院2012级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学生,2013年9月卜*未注册学籍,拓一凡学籍正常。该校国家普通统招生系高考录取,其他途径不能转为全国统招。吴*2011年11月已办理辞职手续。

12、西安外*育学院证明一份证明,该学院面向社会招生。经核对,卜某涛2013年9月至今未报到;拓某帆现在该校就读,但未通过2012年及2013年10月份成人高考招生考试,未取得正式的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籍。

13、西安*招生办证明一份证明,西*学院中韩交换班入学在外事学习两年,韩国一年,毕业后可在韩国继续深造或回国就业,韩方和学校可提供就业推荐机会,不负责就业。2012年该校未与落户高新区的三*司签订用人协议。

14、外事学院招生办、继续教育学院证明一份证明,卜*、拓*帆系该校成教类2012级计算机信息管理专业跟读学生(未通过成人高校统一招生考试,但继续自愿跟随该专业年级学习),二人均未通过2012年、2013年成人高考,未取得正式成人高等教育专科学籍,在该校没有学籍档案。该校中韩合作班学生毕业一是自主择业,二是学校推荐到三*团就业。该校不负责就业安置。

15、中*银行汇款客户回单一张证明,2012年9月19日拓*延向邰某某账户打款4万元。

16、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明,安塞县公安局将依法扣押的被告人邰某某物品返还其丈夫陈*;将从陈*处扣押4万元,发还卜某彦、拓某昌。

17、安塞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一份证明,2013年9月25日,家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的拓*昌到安塞县公安局报案称,2012年9月份其给儿子拓*帆、亲戚卜*涛办理全国统招生时,被邰某某诈骗人民币四万元,请求查处。

18、户籍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人邰某某的出生日期和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均能相互印证,并经法庭质证、认证,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邰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可以为被害人子女办理全国统招的高校入学手续为手段,骗取被害人数额较大的现金,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全部退赔所诈骗钱款,宣告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邰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考验期为一年又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五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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