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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寻衅滋事罪一案

审理经过

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湘辰检刑诉(2009)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担任审判长,审判员蒋*、人民陪审员米*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9月8日公开开庭对二案进行了合并审理,代理书记员向征担任庭审记录。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及其诉讼代理人肖*,被告人刘*及其辩护人刘*、李*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以其与被告人刘*的亲属就民事赔偿已自行协商处理好为由,于同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与被告人刘*的亲属就民事赔偿问题已自行协商处理好,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对被告人刘*表示谅解并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其撤回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00九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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