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何**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何**与被告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15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4年7月24日,何**以徐**欠其21250元未还为由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徐**给付何**10000元,下欠7000元,徐**于2014年8月10日向何**出具了借条,同时约定此款于2015年1月10日付清,逾期未还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之后,何**于2014年8月12日向法院撤回起诉。至期后,徐**未归还借款。嗣后,何**向徐**催讨此款未果,以致成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徐**欠何向东借款7000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徐**理应在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内及时还款,其逾期未归还,显已构成违约。现何向东要求徐**归还借款7000元及按约定利率标准向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何**借款7000元及利息490元(自2015年1月11日至2015年8月10日期间以本金7000元按月利率10‰计算利息为490元;2015年8月11日后利息以本金7000元按月利率10‰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