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刘**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刘**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孙**、刘**于2015年11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刘**撤回上诉的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刘**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上诉人孙**、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