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倪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5)田*一初字第013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在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及*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陈**与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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