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山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张元*与被执行人张**、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李**的银行存款2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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