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与被告袁*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林*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