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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袁**借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林*与被告袁*借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林*于2015年6月2日以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林*的申请,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林*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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