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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郝**、郝**借用合同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因与被申请人郝*、郝*借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白银*民法院(2013)白中民一终字第2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二审法院查明

再审申请人王*申请称,二审法院查明了再审申请人1991年在东台村所建10间房屋现存3间的事实,但却以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借用涉案房屋的事实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被申请人非法占有再审申请人财产的事实没有公正判决,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处理适当,应予维持。申请人王*再审申请的事由不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驳回王*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王*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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