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赵*与被执行人晋城*有限公司、中国工*限公司高平支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了(2014)晋市法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山西*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9日终审维持了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赵*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晋城*有限公司及中国工商*高平支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规定期间内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均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晋城*有限公司在山西*限公司尚有39.5万元拍卖标的过户保证金未能支取。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能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提取被执行人晋城*有限公司在山西*限公司账户上的拍卖标的过户保证金39.5万元至我院账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