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兴银鹰**限公司诉被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国平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有限公司、第三人吴国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由处分其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银**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长兴银鹰**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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