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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王**、卢**、王**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与被上诉人王*、卢*、原审第三人王*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于2014年12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并同时申请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申请撤回上诉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刘*撤回起诉;

二、撤销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3)范*初字第1200号判决;

三、准许上诉人刘*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保全费1000元,由刘*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刘*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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