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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庆高新**理委员会与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肇庆高新*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黄*、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大旺华侨机械土石方施工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2)肇四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肇庆高新*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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