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肇庆高新*理委员会因与被申请人黄*、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大旺华侨机械土石方施工公司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2)肇四法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肇庆高新*理委员会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