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陈*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四百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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