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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五鸿建**金地建设分公司与北京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公司)与被告广西五鸿**金地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五鸿金地公司)、被告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鸿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五鸿金地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鉴于本案的案情,根据法律规定应在被告住所地受理管辖,本案应移送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瀚**司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依法向承包人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双方均认可该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并未实际履行,现瀚**司因定金提起诉讼,五鸿金地公司提出应由北京**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五鸿金地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广西五鸿**金地建设分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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