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勃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故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2015)勃民商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时即恢复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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