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宋阵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阵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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