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宋阵冬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履行了给付义务,此案执行终结。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孙吴县人民法院(2015)孙*初字第34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时**与左*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刘**定金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赵**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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