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付*、徐*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案件无法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3.00元,依法退还原告王*。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