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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与吴**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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