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袁**与被告吴**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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