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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孔**与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陈**、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诉称:2010年12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位于沂南县人民路中段(原家乐超市)经营的沂南有意思连锁餐厅进行装修,合同价款25.6万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如实履行了合同并已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3.4万元拒不支付。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装饰工程款3.4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黄**辩称:原告并非签订合同的一方主体,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装修工程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按照合同约定施工方应赔付延误竣工的罚款90000元;工程至今未完成,被告为尽快营业弥补损失,自行对未完成的部分进行了装修,花费24559元;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不符合设计要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1日,原告王**(乙方)与被告黄**(甲方)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双方约定:甲方将自己开办的位于沂南县城人民路中段(原佳乐超市)山东沂南有意思餐厅交由乙方装修,竣工日期为2011年1月11日;合同价款25.6万元;乙方保证交工前清理完所有施工垃圾;工程量增减和设计变更及遇到不可抗力,工期相应顺延;工程施工时,甲方预付乙方5.6万元作为备料款,2011年1月11日付19万元,1万元工程保证金与2011年6月前付清;乙方保证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合格标准;乙方在规定的工期内完成全部施工任务,甲方即时验收;如乙方在规定期限提前一天(竣工),甲方奖励乙方500元,延迟一天,罚款500元。合同甲方为山东沂南有意思连锁餐厅黄**,乙方为山东**饰公司王**,双方均只有个人签名捺印,未加盖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施工,被告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共计202000元。至双方约定的竣工日期原告未能按照被告提供的装修图纸完成全部装修工程。后因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而被告认为原告未如期按图纸完成装修工程且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将部分施工垃圾堆放到被告准备开业的有意思餐厅门口。2011年1月29日,经沂南县公安局界湖派出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黄**支付给王**没有争议的工程款2万元;剩余有争议的工程款,王**到沂**民法院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王**不得再到黄**餐厅干扰正常的施工和营业,否侧公安机关将从重处罚。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工程款2万元支付给原告。因上述原因,双方未共同对工程验收。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至合同约定竣工日期确实还有部分工程未完工。

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庭审调查、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提供的书面证据、视听资料等证据认定,有关证据材料均已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原告未如期按照被告提供图纸完成装饰工程,且未经被告验收合格,是导致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违约责任,而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数额,因此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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