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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乡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秦*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1)红民二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2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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