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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杜涛诉被告郭*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杜*诉被告郭*支付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1年8月份,经熟人介绍原告给被告装修家具卖场,双方于2011年8月26日签订装修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装修工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现剩余24000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24000元及利息,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2011年8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一份,照片三张,以证明原告的主张。

经庭审查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与本案有关、予以确认。

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可以确认以下事实:

2011年8月26日,原告杜*作为发包方(甲方)与被告郭*作为承包方(乙方)双方签订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合同约定:“第一条,工程概况,工程名称:深圳好利君,工程地点:辉县南环路,承包范围:室内装修、门头,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工期:本工程自2011年8月31日日开工,于2011年9月31日竣工,工程质量:合格,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约11万元(壹拾壹万圆),第六条,关于工程价款及结算的约定,(4)室内490?O造价48000(肆万捌仟圆),门头130/?O(壹佰叁/平方),双方协商,按进度付款,9月5号前,第二笔资金伍*支付乙方,进场前支付壹万圆整。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自接到上述资料3天内,审查完毕,到期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并在3天内结清尾款”。2011年9月31日,工程竣工后,原告主张双方核算工程价款为78000元,被告向原告支付了54000元,剩余24000元,至今未支付。

本院查明

另查明:该工程竣工后已投入使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杜*与被告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4000元,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郭*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杜*支付工程款24000元。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被告郭*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新乡*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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