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昌大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昌大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红军、鲁*,被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河南*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张*在上诉期内也提起上诉,但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故对张*的上诉按自动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0)禹民一初字第127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