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建*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建*限公司于2015年3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提交了撤回上诉申请,被上诉人闭延锐也于2015年3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广东建*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及被上诉人闭延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自愿原则,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无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53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闭延锐撤回起诉,广东建*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4630元,由闭延锐负担300元,由广东建*限公司负担43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315元,由广东建*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