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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增城市**有限公司与广东省**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有*(以下简称省一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赖*、增城市*有*(以下简称斯*司)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为赖*、斯*司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省一建公司为被告主张工程款的纠纷。从赖*和斯*司的起诉及陈述的意见可知,其系从案外人黄*处承包涉案消防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赖*、斯*司诉请支付工程款涉及案外人黄*的实体权益,与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理应依法追加其参与本案诉讼。原审法院遗漏追加依法应参加诉讼的主体,属程序不当,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7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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