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熊*诉被告王*、建筑公司、建筑公司第十五分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原告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5元,由原告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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