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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广东**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4)穗天法民四初字第14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址已由广州*埔大道西33号26楼G房搬至番禺区,由于现业主正在申请物业的门牌地址编号,故暂时无法办理工商的地址变更登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工程分包合同产生的纠纷。依法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住所地为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3号26楼G房,在原审法院辖区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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