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蹇*与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蹇*诉被告黄*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洪*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利庆君、杨江河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庭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0年11月被告将东某工业区消防工程(242米)交由原告承包,约定工程款总额为人民币9680元。原告依照双方的约定于2010年11月20日完工并交付使用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仍有5000元工程款尚未支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5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注明东某工业区消防工程242米的工程款为人民币9680元,已支付2300元,欠7500-2500u003d5000元。

2011年5月12日,原告到访石*建办,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5000元。因无法联系被告,涉案工程的厂方又已结清所有工程款,石*建办建议原告走法律途径解决。原告于2011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出具的收条显示已付原告4800元,加上欠付的5000元已超过收条记载的总额9680元。庭审中,原告陈述在诉讼请求中放弃超出的120元,向被告主张欠款488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证据2010年11月24日收据、受理事项详表在卷证实,并经庭审举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已按被告要求完成东某工业区消防工程242米,故被告应按双方约定的工程款金额人民币9680元向原告支付工程款。被告仅支付了4800元,尚欠4880元未付,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付清拖欠的工程款4880元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蹇*支付欠款488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50元、公告费人民币3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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