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烨显科*公司诉被告四川九*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烨显科*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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