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重庆**限公司诉四川九**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烨显科*公司诉被告四川九*有限公司工程款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烨显科*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66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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