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华诉被告衢州梅*有限公司、江山*有限公司种植、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18元,减半收取1659元,由原告周*负担(免收)。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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