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紫金保险公司)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秦*、林*成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原告紫金保险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撤回对被告安*公司、秦*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紫金保险公司诉称,2012年7月26日,被告林*成因发生交通事故,伤后无力承担抢救费用,原告为此垫付抢救费54621.73元,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林*成返还原告抢救费54621.7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7日,被告林*因病死亡。
以上事实,有火化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在原告紫金保险公司起诉前被告林*成已死亡,原告起诉的主体不适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紫金财产保险*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0元,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连云*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行营业部,账号:440301040009094)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