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黄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09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黄所有的在本院(2009)杭*执字2508号案中的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黄所有的在本院(2009)杭*执字2508号案中的执行款人民币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