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中,执行立案后,法院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本村的养猪场,张*接受猪场抵债后,将欠申请人的款过付给申请人。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齐赵商初字第114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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