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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仰进与巨野县**村民委员会追偿垫付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祝仰进诉被告巨野县*村民委员会追偿垫付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仰进,被告巨野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祝仰进诉称:原告在担任前祝庄村会计期间,为村里建设、农机维修、村民入住敬老院等垫付各项费用共计40682.48元。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达成还款计划:被告于2013年12月还款10000元,下欠30682.48元,每年以6000元还款,还清为止。被告在还款10000元后,下剩30682.48元一直未还。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垫付款30682.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巨野县*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袁*辩称:本人刚接任村委会主任,上届村委会把村里欠账都应下来了,没有把账交接给我们,具体情况不清楚,这个案子我们听从法院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在担任巨野县大义镇前祝庄村会计期间,为村里垫付部分费用,2000年8月1日,经巨野*经管站审核并出具证明,证明原告共计为被告垫支38182.48元,并加盖了巨野县大义镇人民政府公章;2006年5月20日,被告村村民入住大义镇敬老院,原告垫支入院费2500元,共计40682.48元。2014年1月15日,原、被告曾达成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垫支40682.48元,被告于2013年12月还款10000元,下欠30682.48元,每年12月前还款6000元,还清为止。被告在归还10000元后,因村委会换届未再履行协议。为此,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垫付款30682.4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调解未能达成协议。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由当事人的陈述笔录、书证等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公开开庭进行质证和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担任巨野县大义镇前祝庄村会计期间,为村里垫付40682.48元,被告于2013年12月还款10000元,下欠30682.48元没有偿还,事实清楚,被告亦予认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巨野*村民委员会归还原告祝仰进垫付款30682.4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元,减半收取28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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