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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明士与蓟县侯**民委员会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明士因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2014)蓟民初字第0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付明士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90元,由上诉人付明士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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