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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陈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姜某某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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