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与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与被告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曹*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