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曹*与被告曹*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曹*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0元,由原告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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