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限公司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5877元,由原告扬州市*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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