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应良顺与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应良顺与被执行人王*为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1997年11月16日作出(1997)仙朱民初字第86号民事判决书:限被告王*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应良顺工艺品货款10057.8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7年7月3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1998年6月22日本院朱*法庭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王*在金融存款进等查询,查不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王*长期在外,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其他的可供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1)台仙执民第110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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