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包厂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杭州*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5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杭州*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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