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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货款纠纷一案审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李*因与南京大*备公司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民法院(2008)滁民二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人民检察院以皖检民行抗字(2012)19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作出(2013)皖民抗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由本院提审本案。

本院再审期间,李*于2013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申请撤回申诉,是其行使权利的方式,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二、恢复对安徽省*民法院(2008)滁民二再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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