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方金圣*司)因与被上诉人史忠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商初字第4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审理中,上诉人大方金圣*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大方金圣*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大*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大*鸿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